父母为成年儿子垫付医疗费,可否要求返还?
2023-11-04 15:56:00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长乐11月3日讯(通讯员 沈清照)父母为救治成年子女自愿垫付医疗费后,是否可以要求子女配偶返还?长乐法院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本案中,王某与蒋某系小王的父母,小朱系小王的妻子,2021年小王确诊患恶性肿瘤,经医治无效于2022年去世。王某与蒋某诉至法院称,自小王患病以来,小朱未尽扶养义务,也未承担相关费用。王某与蒋某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小朱作为小王的妻子,应归还其代为支付的医疗费若干。小朱则认为王某与蒋某支付医疗费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自愿行为。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王某与蒋某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主要是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系自愿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行为,故法院对王某与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逝者已矣,生者在悲痛之余还须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与经济问题。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系基于血缘亲情而不求回报的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设定之初从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两人并未为他人设定任何义务,被告也没有因两原告的自愿帮助而对其负债的意思表示,故两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其自愿为儿子支出的医疗费。 |
相关阅读:
- [11-01] 长乐法院:“代表+法官”携手助农护农
- [10-31] 长乐区“茉莉姐姐”两中心一室在长乐法院揭牌
- [10-27] 长乐法院法警大队圆满完成年度训练考核
- [10-20] 长乐:创新打造“人大+法院”特色品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