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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股东兼任监事 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2024-01-11 17:32:22 作者:谢丹晶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杨子锋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1月9日讯(通讯员 刘抒璇)近期,长乐法院受理一起兼任A公司监事的股东林某乙对A公司提起的知情权纠纷,依法判决该公司提供公司章程、相关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林某乙查阅、复制,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供林某乙查阅。

法院查明,A公司股东现为林某甲、林某乙,其中林某乙于2014年5月29日起登记成为公司股东。2023年1月,林某乙以不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为由,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向林某乙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否则将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A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未予回复,林某乙遂于2023年3月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以林某乙曾担任公司的监事等职务,已掌握公司的章程、财务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林某乙系A公司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复制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A公司应予提供查阅、复制,因此A公司拒绝林某乙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理由不成立。同时,A公司未举证证明林某乙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A公司负有依法提供查阅的义务。但是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无权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林某乙关于要求复制A公司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与其是否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及是否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均无关联。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合法利益,限制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法律在赋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同时排除了诸如复制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等行为,且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询权时,除了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说明查阅的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接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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