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打击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4-07-05 17:19: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黎臻懋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长乐7月3日讯(通讯员 薛友虹 蒋嘉烁)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立场和决心,在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长乐法院集中发布3起涉毒犯罪电信案例。 容留多人吸毒被判刑 2024年1月3日晚,被告人曹某在长乐区某KTV包厢内容留郑某甲、郑某乙、陈某、黄某吸食毒品“奶茶”(含MDMA成分),支付包厢费人民币435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饭店、娱乐场所中的包厢,只要给吸毒者提供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即可构成本罪的“场所”。吸食毒品危害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更是害人害己。 以邮寄方式贩卖毒品获刑十一年 2013年2月间,被告人卢某经同案人周某、杨某(均已判决)居间联系,商定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向魏某贩卖50克冰毒,并约定款到寄货。2013年3月3日,杨某代魏某向卢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2500元后,卢某通过快递将藏匿有三袋冰毒的邮件寄给杨某。2013年3月5日,杨某在平潭领取该邮件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该邮件中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48.8克。卢某在逃多年,于2023年9月归案。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卢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如今寄送快递极为方便,一些贩毒分子试图“搭便车”,使用快递运毒成为一种新型的运输贩卖毒品的方式。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从严惩处,再隐蔽的犯罪手段,终将被揭露,不要妄图使用投机取巧的方式掩盖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被判刑 2022年12月5日,陈某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被告人董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段某某,被告人段某某以总价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另,黄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被告人董某某遂介绍黄某某向被告人段某某购买毒品,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四次贩卖共计7.2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收取黄某某支付的购毒款共计人民币1550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毒品交易,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毒品买卖一般较为隐蔽,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行为导致毒品买卖双方的交易得以实现,加速毒品流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论是否收取居间介绍费用,实施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故这种“忙”帮不得,切勿以身试法,悔不当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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