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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2024-12-26 16:34:40 作者:长乐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源:安市护航  责任编辑:陈瑜辉   我来说两句

2024年7月30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超市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一款泰和乌鸡蛋产品,生产商为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包装正面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 GI”(即下图图案)。

某超市现场无法提供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准用证明材料,办案单位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证明材料,某超市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的标志。

此案的查处行动,不仅深入普及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规使用条件及恰当应用场景,更是有力捍卫了地理标志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同时,通过积极引导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之道,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安心购得真正蕴含地域精髓、符合严格质量标准的产品,对于推动地方特色产品产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净化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地理标志产品之际,务必认准官方授权的正规销售渠道及准确无误的产品标识,以此确保您手中的每一件产品均为货真价实的地理标志精品。

与此同时,我们也诚挚呼吁所有商家,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携手并肩,共同守护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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