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发布严惩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5-06-26 17:52: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长乐6月26日讯(通讯员 蒋嘉烁)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立场和决心,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长乐法院集中发布3件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1.明知为毒品仍帮跑腿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202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林某向上家购买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被告人高某帮助林某2次跑腿、1次与林某共同到长乐区某乡镇收取烟弹。林某将前述烟弹多次贩卖给他人,高某明知烟弹含有毒品成分,仍帮助跑腿且每次从林某处获得报酬。被告人林某共计贩卖12个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非法获利12000元,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裁判结果: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跑腿业务的普及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给不法分子以新的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可依托跑腿业务远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跑腿从业人员要明白有的“忙”帮不得,工作中切莫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成为犯罪帮凶;在寄送包裹时,要保持警惕,严格验视寄递物品。 2.利用未成年人贩毒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1日,被告人罗某向上家购买含有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后,与同案未成年人郑某在长乐辖区内向多人多次贩卖。被告人罗某与同案人郑某共贩卖5个含有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告人罗某获利3100元。 裁判结果: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丙帕酯或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扣在案的电子烟弹、烟杆由扣押机关区公安局依法收缴、处置。 法官说法: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容易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在毒品或金钱的诱惑下,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未成年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行为,都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家庭、学校要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自觉净化朋友圈,避免沾染不良风气,筑牢违法犯罪“防火墙”。 3.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于2022年10月6日释放。2024年7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长乐区将一颗含有2-乙氨基-2-苯基环已酮(2-oxo-PCE)、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2-FXE)混合毒品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同月31日被告人陈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获利约人民币500元。 裁判结果: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长乐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损害个人健康,破坏家庭和谐,危害社会稳定,为法律所不容。对于毒品再犯,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此提醒有涉毒前科的人员,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切勿再次触碰法律高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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