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消防品 商家受处罚
| 2025-11-04 15:57: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行动,委托重庆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消防产品店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发现,该店所售的2卷有衬里消防水带无“带身中心线”,标志产品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初检及复检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带身中心线”是消防水带上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标识。缺少该标识会严重影响水带铺设效率,耽误灭火时机,大幅增加水带爆裂和接头脱落的风险,严重威胁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该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该案货值金额460元,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志翔) |
相关阅读:
- [11-03] 寻访“吴航十二景”中的山水诗篇
- [10-30] 长乐一卫生院违规收费近40万元 被罚5万元
- [10-27] “e长乐”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
- [10-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刘红亮一行莅临长乐海西广告创意园考察调研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