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长乐频道 > 平安长乐 > 正文

长乐法院以案说法:微信群中互骂近一年,闹上法庭如何解?

2025-07-10 17:22:00 作者:陈慧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6月17日讯(通讯员 陈慧民)因经济纠纷,两人在微信群中持续使用侮辱性词汇互骂近一年。这种“网络对骂”行为是否都构成名誉侵权?双方都要求对方道歉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与划分?近期,长乐法院金峰法庭审结一起因微信群互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陈某甲与陈某乙因一笔数万元金额的民间互助会会钱产生纠纷,陈某甲被指拖欠该款项。自2023年12月下旬开始,两人在微信群(群中共有21人),就上述会钱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这场争执持续至2024年10月下旬,期间双方多次在群内发布极具贬低和侮辱性质的语句攻击对方。最终,陈某甲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某乙侵犯其名誉权,并提出赔礼道歉等诉求。陈某乙随即提起反诉,同样指控陈某甲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微信群中持续发布的言论,包含大量具有明显侮辱、贬损人格性质的内容,均在一定范围内(即案涉微信群成员中)造成对方名誉的贬损,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双方均应立即停止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双方要求对方在微信朋友圈道歉、书面道歉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影响扩散至案涉微信群之外,且恢复名誉的范围应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因此,长乐法院判令双方在该涉事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持续保留十日)。关于双方律师费损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赔偿对方合理律师费3750元。对于双方都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关言论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双方均有过错,故均不予支持。长乐法院判决后,双方均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即便微信群成员有限,其传播影响却真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均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理性解决,转而以“网络骂战”互相攻讦,最后以双方都身心俱疲、得不偿失收场。该案深刻警示公众,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意气用事的网络谩骂非但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可能会扩大损失,付出“吃了官司、赔了钞票、丢了面子”的三重代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