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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长乐法院在省内率先设立湿地生态矫正公益实践基地

2025-08-15 17:43:44 作者:董文静 陈吓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8月15日讯(通讯员 董文静 陈吓梅)生态兴则文明兴。2025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二十周年,值此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长乐法院在省内率先设立湿地生态矫正公益实践基地,并开展系列活动,助推以法治力量守护长山乐水,共建美丽中国。

省内率先设立湿地生态矫正公益实践基地

8月14日,长乐法院联合福建闽江河口湿地管理处、区司法局签署《关于加强公益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意见(试行)》,并在省内率先揭牌设立湿地生态矫正公益实践基地,助推擦亮福州“国际湿地城市”金字招牌。

该实践基地聚焦缓刑人员社区矫正需求,构建“生态修复劳动+法治教育+心理疏导”三维矫正体系。通过制定量化修复任务清单,推动生态破坏者在劳动实践中提升环保意识、掌握保护技能,实现从“违法者”到“守护者”的转变,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可量化、可追溯、可监督。

实践基地成立后,长乐法院联合福建闽江河口湿地管理处、区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净滩护海”志愿服务活动。

将庭审现场“搬”进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8月14日,长乐法院在闽江河口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巡回审判+普法教育”的方式,公开审理陈某某、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湿地公园游客、附近村民代表、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旁听庭审。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明知系在福建省伏季休渔期间,仍驾驶渔船前往某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虾蟹等水产品80.66公斤,经鉴定,案涉渔获物价值为1715元。经评估,本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金额为1029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自愿认购“蓝碳”98吨用于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

最终,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实行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赔偿等情节,故当庭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庭后,长乐法院向两被告人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在湿地生态矫正公益实践基地进行环保公益活动不少于8小时。

特色生态修复方式融入司法实践

上述案例所述的“蓝碳”是指由红树林、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捕获和储存的二氧化碳,其固碳效率可达森林的3-5倍。让环境破坏者为修复“买单”,让认购“蓝碳”的赔偿金精准滴灌到生态保护最前沿,有助于形成“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生态修复”的闭环。

长期以来,长乐法院生态司法坚持修复优先理念,通过构建“生态司法+N”多元化修复模式,将碳汇认购、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融入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全链条、多维度的修复方案,推动生态修复从“个案治理”向“系统治理”升级。

下一步,长乐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深入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路径,全力为长乐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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