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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以案说法:票据“民间贴现”?小心钱票两空!

2025-09-26 17:28:42 作者:蔡敏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9月26日讯(通讯员 蔡敏杰)票据在市场经济中有促进经济流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以16.8万元换面值20万元的汇票,如果承兑人拒绝承兑,能否请求返还购票款呢?近期,长乐法院审结一起因票据“民间贴现”引起的纠纷案件。

本案中,2020年4月,武汉某公司以16.8万元的价格从持票人福州某公司手中购得一张票面金额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地产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3月6日。汇票到期后,武汉某公司向银行申请付款遭拒。某地产公司随后以一张21.2万元的新汇票置换原汇票,但新汇票在2021年7月到期后再次遭拒付。在此期间,福州某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武汉某公司遂将福州某公司原股东陈某甲、陈某乙诉至长乐法院,要求确认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并返还购票款16.8万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武汉某公司与福州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行为。由于武汉某公司不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不得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因此案涉票据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原汇票已被新汇票置换,客观上无法返还,因此法院判决确认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并驳回武汉某公司返还购票款16.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向持票人支付剩余款项的业务,该业务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其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双方既无交易关系,又无国家特许资质,双方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在此提醒广大金融市场经营主体,特许经营的红线不可逾越,明显低于票面金额的“贴现”行为往往涉嫌违法,切勿贸然从事而钱票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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