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长乐频道 > 平安长乐 > 正文

长乐法院以案说法:烟花炸伤人眼,责任谁来承担?

2025-10-13 17:31:58 作者:陈慧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10月13日讯(通讯员 陈慧民)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人身损害,责任应如何划分?燃放者、销售者等是否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一起由烟花燃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2024年2月某晚,周某某与家人在村中散步,途经某公司门口时,恰逢该公司员工张某为民俗活动燃放大型礼花。燃放过程中,礼花突发爆炸,飞溅的烟花弹射至周某某面前发生二次爆炸,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周某某当晚被紧急送医,先后在福建、上海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案涉烟花系张某经陈某某介绍,从欧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购买。周某某认为,燃放者张某、介绍人陈某某、组织者某公司、销售者欧某某等均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其受伤,遂诉至长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述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8万余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右眼受伤确系某公司燃放的烟花所致,相关事实有现场监控、急诊记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张某作为某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作为燃放活动的组织者,未设置安全距离、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负相应责任。欧某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应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陈某某仅系介绍人,未从中获利且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周某某合理损失为198674元,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令某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欧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殊产品,其生产、销售、燃放均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本案中,燃放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与警示义务,销售者未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共同导致他人严重损伤,各方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务必选择合格产品,并须规范操作、远离人群,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